《衡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》核心内容④:谁来保护
2026-03-07 17:34:10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耒阳市融媒体中心 | 编辑:梁昕 |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1236

属地、管理人、使用人、所有人。

1.政府:市、县(市、区)是责任主体,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工作。

2.部门:住建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;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各类规划管理工作;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工作;发改、教育、工信、民族宗教、公安、财政、生态环境、交通运输、林业、水利、农业农村、应急管理、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。

3.基层:乡镇(街道办事处)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信息采集、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具体工作;村(居)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。

4.责任人:历史文化街区、历史地段、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责任人为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历史文化名村、传统村落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乡镇(街道办事处);国有历史建筑的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,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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